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2 09:59 点击量:
院发[2016]23号
为规范学校通讯费报销范围及标准,明确报销流程,合理有效控制通讯费的支出,进一步整合原有相关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报销原则
1、通讯费用报销标准根据不同的职位和工作需要,制定不同的报销额度,严格执行“实报实销、限制上额”的原则。
2、每月超支自负,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余额不退,也不纳入次月累加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通讯费用超支时,报销人员应写明超支原因,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学院报联系校领导)、校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不享受学校报销通讯费用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报销通讯费用,可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学院报联系校领导)、校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报销范围、标准
序号 |
分类 |
职 务 |
报销标准(每月) |
1 |
校级领导 |
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
实报实销 |
2 |
行政干部 |
院长\\处长 |
200元\\月 |
3 |
副院长\\副处长 |
1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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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室主任\\科长\\主管 |
1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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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辅导员 |
50元\\月 |
6 |
其他特殊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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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标准不同 |
注:1、以上报销不重复累加报销,取最高报销标准一项进行报销;
2、其他特殊岗位人员指无职务级别但却因岗位需求享受一定通讯费;
3、新聘人员试用转正后,方享受通讯费报销。
三、 管理要求
1、享受通讯费用报销人员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必须为本人姓名(一人一号),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2、凡享受通讯费用报销的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学校因公事联系时,必须立即回复,若当时未能及时回电,也必须事后回电说明原因。一月内3次未打通,又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学校将取消当月通讯费用报销。
3、原始报销票据为报销当月(含计费期间的)实际发生话费的报销发票,无法取得的不予报销。
4、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报销流程
1、凡是享有通讯费报销的人员且不超学校规定报销标准的,以部门为单位填写财务支出单,每月初由本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后,即可到财务处签字报销上月通讯费;不予跨月补报(寒暑假除外)。
2、超出规定范围的(指超支或不享受通讯费但确因工作需要报销者),报销时按照本规定第一项报销原则中第2、3条相应领导审批后,按本流程办理。
3、新人入职或岗位变动,首次报销话费须经人事处审批,方可办理报销。
五、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有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