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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收退费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31 10:37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收退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就规范收退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收费坚持合法性、合规性、公开性、透明性的原则。

第二条 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条 财务处为各种费用收取的统一管理部门,未经学校批准和财务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各项费用、押金和罚款等。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机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第六条 事业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住宿费 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考试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如参加报考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编导、播音主持专业测试联考及学校单招专业测试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三)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八条 代收费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学校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严禁在代办收费中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章 费用收取

第九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只能接受财务处的委托代收。

第十条 学杂费收取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开学初第一周。新生报到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其他年级学生凭交费凭据,由所在院系办理本学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必须在财务处统一领取,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四章 退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凡本校学生(含本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程序获准退学者,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住宿费申请,经学校各级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按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之规定,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年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转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准予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如疾病、参军等,复学后按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二十二条 属于押金性质的项目,出具两清之证明后,全部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由学校财务处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名单,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本学年将不予注册学籍。学校不承认其此后的学习资格,其本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二) 不享受参评奖学金和其他评优的资格。

(三) 毕业班学生必须于毕业前将所欠学费、住宿费缴清。如到毕业时还不能缴清,学校将扣发毕业证、派遣证,也不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其他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将收取款项不上交财务处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收费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

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根据收费项目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部门主管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签字审批后,报送财务备案作为收费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原北方学院院发200648号文件和北方学院院发200977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燕京理工学院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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