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财务日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31 10:52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财务日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应用范围
第一条 现金业务的使用范围
(一)招待费、差旅费、个人劳务费、讲座费;
(二)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招标办审核通过的网络零星采购;
(六)其他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条 银行业务的范围
除以上可使用现金支出外,其他业务严格按银行业务执行。每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款项,必须使用银行支票或电汇等方式付款;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报经财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现金备用金及使用要求
第三条 备用金借款
各学院、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财务办理备用金,周期为1年,限额5000元以内,用于各学院、行政部门的日常业务支出,备用金借款人只能是院、处、室负责人;每年年初办理,年底时归还并办理结清手续,需要续借的重新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
第四条 临时性借款
本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支现金的,持已经批复的“立项审批单”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事项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须结清欠款。原则上“当月借款、当月结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五条 年度清算,各项借款包括长期备用金和临时借款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费用报销,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跨年度发票不允许使用”。
第六条 办理流程
单据的填写:经办人填写“借款单”,详细填写:资金性质、借款单位、事由、金额;金额大小写要一致、清晰,不得有挖、擦、刮、补等涂改。
签字审批:经办人(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审批(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主管校长(机关领导批示)。
第三章 银行业务的办理及要求
第七条 银行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结算付款的业务,具体结算方式包含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电汇、网银),原则上超出现金使用范畴的报销支出,必须经银行结算方式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八条 银行业务的办理
银行业务的办理又具体分为日常报销业务和借款业务。
(一)日常费用报销业务的办理,经办人填写“支出单”,具体签批详见“日常支出报销”。
(二)银行借款业务办理,经办人持已经批复的“立项审批单”,填写“借款单”,具体签批详见“现金借支及要求”。
第九条 结算方式要求
(一)转账支票结算:经办人按要求填写“银行结算信息单”,收款单位、用途为必填项,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单位必须一致。银行借款业务必须填写,日常费用报销业务可以不用填写,默认为发票单位。
(二)银行汇款结算:经办人按要求填写“银行结算信息单”,信息单信息需全部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单位必须一致,银行借款和费用报销均需填写。
第十条 转账支票要求
(一)财务人员开具转账支票时,票面上必须填写事项: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全称、用途、确定的金额,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
(二)严禁签发收款单位名称不符或空白的支票。
(三)严禁签发空头转账支票。
(四)经办人还需在支票票根和《支票领用登记薄》签字。
(五)转账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学院财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如票款因支票丢失已从我院银行账户中转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转账支票领用人自行承担。
(六)因支票领用人或收款单位的原因,造成支票过期、填错的需交工本费3元。
第四章 日常费用支出的报销
第十一条 日常费用支出范围
高于5万元的大宗招标采购支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和人员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均列为日常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报销流程
(一)基本操作流程:完成立项审批--填写费用报销单--相关负责人签批--财务报销领款。
(二)学校单独发文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培训、讲座费及其他未尽事项等,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立项审批。
(三)报销单种类分为“支出单”和“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三条 发票要求
费用报销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发票中付款方信息:“付款方名称和纳税识别号”是必填项,漏填、错填为无效发票,财务不予报销。
(二)发票内容: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等,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发票,财务不予报销。
(三)发票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发票专用章”,没盖章、盖半章、盖错章等均视为无效发票,财务不予报销。发票章不清晰的,可以在旁边补盖,否则视为无效发票,财务不予报销。发票附有明细清单的,清单须盖发票专用章。
(四)上述内容不全、涂改、挖补的,均视为无效发票,财务不予报销。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要求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第十四条 报销单据要求
(一)日期据实填写,支出单金额大小写一致,顶格填写,且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或小于发票金额。
(二)附件内容:立项报告、发票、资金申请、明细清单等金额、数量、单位名称要一致。
第十五条 当月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招待费、修理费、宣传费、当月购置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用品等应于当月报销。当月因各种原因不能报销的,上述费用的报销时间最多延长到下月25日,一律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金额的结算方式
(一)现金业务报销时,采用个人账户结算,即领款人员提供个人工资账户卡号,报销的金额打入经办人银行卡内,不在采用现金实物支付方式。
(二)银行业业务报销时,同时遵循第三章、第九条内容,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银支付等方式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五章 副校长、校长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副校长日常费用报销归属校长经费,报销程序由领款人(在领款人处)签字、财务指定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副校长明确为所属主管部门办事发生的应归属该处、办的费用,应在支出凭证上标明费用所属的处、室,为非所属主管处、室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在支出凭单上标明费用所属的处、室,还必须由该业务费用所属处、室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
第十九条 校长日常费用报销归属校长经费,明确为某处、室办事发生的应归属该处、室的费用,应在支出凭证上标明费用所属的处、室。
第六章 签字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总体原则“谁签字、谁负责”,即报销单据上签字人员,对所提供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签字权限
所有财务报销均须经手人填制支出凭单(在制单处)签字、领款人(在领款人处)签字,经手人与领款人为同一人的,在领款人处签字即可;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副校长签字、财务指定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以上各责任人,以学院发文和理事会发文的人事任免权为界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独发文专项支出,且明确报销流程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批文号北方学院院发〔2005〕18号文件废止。
燕京理工学院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