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8年开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04-23 16:34 点击量:
1、2017年7月1日起,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2、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3、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4、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5、发票盖章有问题不能报销
v 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
v 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不可以
v 没盖章,半章的,不可以
6、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取得的商品跟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7、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能报销。(发票字样:明细详见清单),清单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