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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常识

财税常识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4-07-18 18:57  点击量: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见这样的事情。供货企业自称货物便宜,企业购买货物后,但是供货企业无法提供发票,便从其他的地方取来一张发票,企业通过认证抵扣认为无问题,便将其入账。企业也许认为不妥,但想到票是真的也
能抵扣,边放心了,但这一念之差,却陷入虚开的税务风险中。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第一种情况是所谓的“开票公司”,通过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后,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大量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有的企业是从发票富余的石油、煤炭等公司取得低价进项票用于抵扣而不用交税,有的是企业不交纳税款,而是直接走逃;第二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由于企业未开票收入很大,发票富余,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税务机关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
1. 如何认定为善意取得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了三个要件,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三,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税务机关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 恶意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四、企业对策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第一,对企业而言,一旦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只要不符合国税发〔2000〕182号的几条硬性规定,往“善意取得”方向靠拢,对企业而言是最有利的。
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一是一定要严格防范供货合同的签订方与取得发票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就有可能是虚开的发票,企业一定要规避这个问题。
第二,对于首次往来的企业,前期一定要保证资金的汇款、发票及合同要三方一致;
第三,在运输、货物出入库、资金往来等方面一定要规范,一旦被列入检查对象,这些事可以证明货物存在的真实性的。
                                                                               

 
                                                                                               财务处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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